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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10-15 21:03:33【3409754】
斗牛交易网 反腐猛药:切实让腐败“精英”在狱中了却残生 反腐猛药:切实让腐败“精英”在狱中了却残生 [未卜]于2004-06-30 14:21:46上贴 写这个帖子,是受最近这样几则报道的“启发”。 其一,新华社6月29日《“安徽第一贪”引发的疑问:“贪”多少才会走上断头台?》报道,2004年3月,涉贪3000余万的安徽第一贪案尹西才一审判处死缓。“死缓不死”,几成定式。报道引述一位退休检察官话说,“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。特别是贪污腐败案件,从10年到死刑,不仅尺度难以把握,还给司法腐败留有空间。” 报道并指出,近5年来,全国审结贪污贿赂、渎职的案件约十万件,判处犯罪分子8万多人,其中,县、处级以上官员2662人,比前一个5年上升65%。仅2003年一年,省、部级干部就有6人因“贪”入狱。 其二,新华社6月29日《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》报道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贵州省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作出一审判决,以受贿罪判处刘方仁无期徒刑,没收赃款人民币661万元、美元1.99万元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 其三,新华社06月28日《减刑、假释案件将实行公示制度》报道,为保证减刑、假释案件的透明与公正,今后,对减刑、假释案件将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。报道引述最高法院负责人话说,全国法院减刑、假释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。 其四,新华社6月26日《最高法院决定开展减刑、假释专项大检查》报道,这次大检查的范围是1998年以来,重点是2001年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、中级人民法院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的情况。其中,对减刑、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,如违法违纪办理“关系案”、“人情案”、“金钱案”的现象。 那么,综合上述四则报道,不难看出: 1、腐败越反越腐,越反越猛,越反越上层次,官员级别越来越高,涉案金额越来越大。近5年来,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、渎职案件,县、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,比前一个5年上升65%,仅2003年一年,省、部级干部就有6人因“贪”入狱。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“中国金融第一案”,犯罪嫌疑人石雪一个人涉案金额高达2.6亿元。 2、腐败成本越来越低,仅上断头台这项,既往5万、10万的案子要送命,今天,数百上千万也可以“相安无事”;安徽第一贪案尹西才如此,贵州大贪刘方仁也如此。 3、假“减刑”、假“假释”已经泛滥成灾,“关系案”、“人情案”、“金钱案”已经层出不穷。已经引起高层的强烈关注与社会的强烈不满,并不得不采取什么“听证”措施,不得不展开全国范围地“大检查“。 4、并由此“估算”,被判监的腐败分子,没有几个会在监狱里“安度晚年”的,也许,判决一完离开法院,就成“自由人”了。而实际上,还有更方便“自由”的途径,那就是保外就医、监外执行,这比起减刑、假释来,对有充足能量的腐败分子,简直是易如反掌。 如此,作为有机会腐败的官员,为何不腐败一把? 实际上,我昨天还在思考腐败的根源问题,我当时觉得,精英意识是腐败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。 所谓“精英意识”,就是那些腐败官员,无不认为自己是“杰出”一群,他们不仅高高在上,不仅以“拯救”劳苦大众者自居,不仅“标榜”着时刻“为人民服务”,不仅为自己“创造”的“辉煌政绩”自命不凡,而同时,他们一样在追求“精英”的生活方式,或者说,对“成功人士”的物质享受顶礼膜拜,并以为理所当然、天经地义。他们认为,我比那些“企业家”们辛苦多了,社会贡献也大多了,为何不能与他们一样“荣华富贵”,包括退休以后。这种意识的过度膨胀以及对未来“门前冷落车马稀”的担忧,其结果便可想而知。 而今天,我在成贴时,则想到了腐败泛滥的另一面,那便是,成本实在太低,惩处没有力度,连坐监对他们来说似乎也不是什么问题。不要说腐败分子有几个最终会在监狱中呆上几年,就是真在狱中,也一样可以享受特殊待遇。何况,他们腐败来的银子,司法机关办案时不仅不可能“穷尽”,而且即便能“穷尽”,也未必能统统没收的,把“漏网”的银子拿来“安享晚年”,一点也不是神话。 兜半天圈子,回到本贴主题:让腐败“精英”在狱中了却残生。就是说,建立一种制度,能够没有余地地让腐败分子在狱中了却残生,而我说腐败“精英”,是因为上文中提到的“精英意识”。 腐败“精英”们认为他们应当享受到“成功人士”的“荣华富贵”,因此,如果能切实让他们在狱中了却残生,我认为,对准备腐败的精英官员,比起上断头台要更有威慑力度。如此,不仅我们不再过于计较“贪多少才会走上断头台”,而且,还因为不上断头台而使制度本身充满“人道”色彩,不是一直有呼吁要废除死刑么? 而这一制度就是,让因贪污受贿等而犯监的腐败分子在刑期内(不管是多少年)不得假释,不得保外就医,不得监外执行。 事实上,我国《刑法》第八十一条2款规定,“对累犯以及因杀人、爆炸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不得假释。”,而《刑法》第一条就明确,刑法目的就是“为了惩罚犯罪”。那么,为打击日益严重甚至危及亡党亡国的腐败,为何不可以施以“重典”,为何不可以将因贪污受贿等而犯监的犯罪分子列入“不得假释,不得保外就医,不得监外执行”之列? 因此,本贴隆重建议,全国人大出台惩治腐败分子特别法例,规定,因贪污受贿等而犯监的,刑期内,不得假释、不得保外就医、不得监外执行。以此,让被判死缓、无期徒刑等的腐败“精英”,真真切切地只能在狱中了却残生,而其威慑力度,对准备“伸手”的“精英”官员,绝对是猛药。 怎么让老虎机出大满贯_新浪官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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